范平平和李兆亘为达到使张涛(化名)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捏造张涛与黑社会人员持枪绑架、抢劫1000万元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公安机关出动警力共计100余 的钱款系犯罪所得后,仍将赃款110万元予以转移。 检察机关以范平平、李兆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诬告陷害罪,范丽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杨晓慧的行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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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罪名起诉被告人,我们通过对案情细节条分缕析,主张被告人只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罪,且被告客观上的伤害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为了避免被受害人柳某大的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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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五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科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贾成云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黄厚东 不幸发生表示遗憾! 本辩护人认为,骆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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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建国的行为属于互殴中故意伤害他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 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亦属正当防卫。从刑法理论上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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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并构成了故意伤害(重伤)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理由是:王某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 行为作斗争,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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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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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归还了部分欠款,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属经济纠纷,其不构成犯罪。张家港市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有罪判决。但是,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于 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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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孙和王涛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并具有无限防卫权,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评析 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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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让小毛打电话通知其亲属拿钱到青州市。因小毛亲属听到电话那边声音很乱,怀疑小毛被绑架了,就报了案。7月31日上午10时许,当老王与他人去迎接济南 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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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孙和小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并具有无限防卫权,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我们 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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