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无判处罚金的规定,诈骗罪的处罚重于招摇撞骗罪,是重法,应以诈骗罪论处;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亦同于第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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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足私法领域而干涉公民私人权利,但是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公民间的侵害行为达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那么该行为不再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例如,父亲允许无驾驶资格的 其行为已经涉及公共法益,亲属关系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本案中,董甲、董乙等人抢劫行为已不再是与董丙之间单纯的民事纠纷,已上升为社会公共权益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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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失偏颇。首先,从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角度看,故意毁坏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这个共同法益包括了社会财富、社会公共秩序。故意毁坏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造成社会财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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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万元 北京大学九十周年校庆法学论文集〔J〕。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4〕[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扬远婴译,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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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量购买的行为。或者虽无此行为,但行为人其后高价倒卖从中余利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性内容,依然是车票买卖市场的管理秩序而并非买高价票者的财产权利。这个 的法理支撑,是因为该行为几乎具有与囤积车票、欲行高价倒卖行为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在对相同法益的侵害上,他们本无二致。所以实践中,我们完全有理由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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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决,而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也必将影响到司法权威的确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应当说,侵权法上的救济,永远都弥补不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让受害人 高某这样受害人的办法就是在财产保险中,增加“车辆减值损失”这类险种,让整个社会来分摊这种风险。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黄国华: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一般掌握的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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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 公证书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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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许多法学专家也是闻所未闻。那么,如何看待这些徘徊在情、法之间的纠纷和权利法律有没有权利规范这些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强行规范会不 ,也会不适当地扩张法官的权利。 再说,法律毕竟不是万能药。调整社会规范,应该德、法并用,别让法律全扛着。对于某些不宜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的社会道德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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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者见死不救,通通构成不作为犯罪。而如果将此种制度引进到中国,将导致法意与人心的脱离。德国的社会结构与我国存在巨大的差异,人们在道德以及情感等方面的认识和标准存在着差异,因此Esser的观点是适应德国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和人们基本情感的制度建构,但是此项制度如借鉴到当今中国,将导致外部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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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是于法有据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乃人就自己之社会评价享受利益之权利也。” 二、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一般人格权源于德国民法,实际上是德国法官造法的产物。德国法院创造一般人格权的基础是《德国基本法》第1条关于“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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