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 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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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保底条款既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也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将保底条款确认无效的做法缺乏 借贷,那么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被借款后,能否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保证本金安全、到期全额偿还的同时,享受固定的法定孳息的利息对价呢?我想这个看似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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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案被告程某某是在空白格式借款借据的担保人栏内签字,签字时该格式合同的 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确认了保函的效力,以后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被告程某某在空白合同书担保人栏内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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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效力表现在诸多方面,除了普遍效力、 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本案中,方海风在第三人与乐东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栏内签字画押,并将涉案国库券和存单交给乐东支行,表明其与乐东支行之间形成了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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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的催收担保通知单上签字。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建海偿还借款本息,董效先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建海辩称其在催收担保通知书上替董效先签名 不是与原告重新签订的保证合同,不是对原保证责任的确认,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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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民事行为。 二、复利应当予以保护。在以贷还贷中,经常遇到借款合同的贷款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利息及罚息计入本金,以此为本金再计算此后所生的利息,俗称 以贷还贷的实质,因为其既认可了以贷还贷的效力,又否认以贷还贷效力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第二种意见欠妥。三是本案以贷还贷时,抵押人乙公司并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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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作为消灭债务的唯一途径,囿于在抵偿行为完成前,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这份协议对债权保护而言,仅是可能,而非保障。因此,这份协议的签订,并不对 转移的结果,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二、《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性质上属债权让与合同,而非物权让与合同。天一公司与工行成都市分行之间原存在借款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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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体注明的有效期至1994年1月15日,早于主合同的借款期限不合情理,且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至1994年2月10日届满时,该担保已失效。即使该“担保函”成立 合同有效,判决电力公司负担保责任。从证据的一般使用效力来说,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印章是伪造的,应当是书证的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即“认章不认人”。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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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认为常某连续3期未按约归还借款,已发生保证保险事故,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于当日出具《 ,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产生。相反,原合同的债权人未履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的,该权利转让行为对于原债务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就无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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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作为消灭债务的唯一途径,囿于在抵偿行为完成前,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这份协议对债权保护而言,仅是可能,而非保障。因此,这份协议的签订,并不对 转移的结果,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二、《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性质上属债权让与合同,而非物权让与合同。天一公司与工行成都市分行之间原存在借款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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