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吴某平自行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吴某平与赵某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担。 一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吴父名下。该院内原有北房五间、东房二间及西棚子 送货单予以证明,并申请证人米某出庭予以证实。其中收据、送货单显示为购买建房材料所支出的费用,日期为2007年3月至6月。米某出庭陈述称其于2007年以清包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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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吴某平自行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吴某平与赵某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担。 一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吴父名下。该院内原有北房五间、东房二间及西棚子 送货单予以证明,并申请证人米某出庭予以证实。其中收据、送货单显示为购买建房材料所支出的费用,日期为2007年3月至6月。米某出庭陈述称其于2007年以清包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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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其女儿赵某菲作为其在本案中的法定代理人以维护其诉讼权利。 原北京市朝阳区A号宅基地(以下简称A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父名下。2010年5月16 协议》,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与乙方的三号房屋互换,甲方总面积135平米,乙方总面积120平米,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差价款拾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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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强与李某军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在判决书中确认了李某军与黄某涛之间的买卖行为 某涛并非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故黄某涛、李某军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应属无效。 关于张某强主张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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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强与李某军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在判决书中确认了李某军与黄某涛之间的买卖行为 某涛并非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故黄某涛、李某军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应属无效。 关于张某强主张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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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安置房指标差价64800元。 因此,各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选定的5套安置房,并向原告给付拆迁补偿款1980868.24元。 被告辩称 李某军辩称, 即李父、李母作为被搬迁腾退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李某军、李某芳二人并非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二人以被搬迁腾退人身份参与拆迁的行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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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李某刚、李某慧、李某珍、李某兰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署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产权交接书》,证明涉案房屋由原告出资所建,归原告所有。现因 李某军借用李父名义建房,应当说明该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但依据《宅院地使用权及房产产权交接书》内容记载,李父、李母生前已将涉案房屋产权移交李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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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房系由李某国建设。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昌平区7号院因腾退获得的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3242500元中,由李某国分得236250元、由李某丽 以拆迁发生时该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本案中,李父作为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户主且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宗宅基地内,故李父应获得该宗宅基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 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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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C、李三占有、使用、受益。被告王五不是一号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买卖原告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且4被告均不是C村的村民。被告王 三辩称,本案与我们无关,我们没有和人签过房屋买卖协议,是我前妻和赵六签的协议。事情已经过去了20多年了,我们不同意返还房屋,而且现在院子也不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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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C、李三占有、使用、受益。被告王五不是一号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买卖原告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且4被告均不是C村的村民。被告王 三辩称,本案与我们无关,我们没有和人签过房屋买卖协议,是我前妻和赵六签的协议。事情已经过去了20多年了,我们不同意返还房屋,而且现在院子也不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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