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不召集并主持股东会,监事贾某通知全体股东于2006年10月召开临时股东会,刘某拒绝出席会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4名股东一致同意,选举贾某为新的执行 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在起诉状中加盖企业印章,二是提供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起诉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某公司既未在起诉状中加盖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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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200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 权利和途径,是真正发挥股东会作用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制止权制度 。尽管如此,股东会能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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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2007年第12期P3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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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3)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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