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贷24个月,A房的房产每月还贷2000元,婚后该套房产共计还贷48000元,被上诉人拥有一半份额即为24000元。根据上海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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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 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举例来说,假如夫妻婚前购房总价值200万元,首付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数年,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50万元,房屋总值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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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 了分割。首先,该房屋是张某婚前购买,属张某婚前财产,张某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置,贷款债务应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婚后张某用共同财产偿还了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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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 了分割。首先,该房屋是张某婚前购买,属张某婚前财产,张某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置,贷款债务应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婚后张某用共同财产偿还了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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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第二种情形:夫妻双方婚前 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第三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婚后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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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处理。后周某撤回了借名买房之诉。涉诉房屋为黄某婚前购买,婚后秦某与黄某共同还贷,房屋升值部分应有秦某的相应份额。现秦某诉至法院 月23日,该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截止到目前为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项下贷款尚未清偿完毕。 2018年,黄某将秦某诉法院,要求与秦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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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同意离婚;2、案涉房屋是被告婚前购买的,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现已装修入住,并没有办证,不应处置;婚后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栖霞区仙林室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B享有和负担,该房屋项下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补偿款999220. 45元;三、登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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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2003年1月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元。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元,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房屋 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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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采取按揭方式购买房屋一套,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并由一方对外举债,一次性还清贷款。现因感情破裂,非产权登记人如何主张权益?我们看一则案例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男方于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应当注意的,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男方作为登记的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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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被告虽曾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涉案房屋在婚后赠与原告一半,但并未到相关部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产权并没有 进行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后一直支付按揭房款,双方所支付的按揭房款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涉案房屋购买时间较早,已经产生了较大增值,被告应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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