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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制钳总厂,住所地上海市营口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林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厂职工。 因为金冠公司与制钳厂签订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租赁场地独家经营农贸市场,所以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农贸市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负责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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