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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绿康养殖场所涉土地原属崇川区八厂乡厂南村集体所有 合法财产损失,崇川区政府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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