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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号轿车沿永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陕A\T////号轿车上乘客原告强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陕西省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56元 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强某乘坐出租车陕A\EC/// 号轿车相撞受伤,首先应由陕A\EC///号轿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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