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的嫌疑,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在本案中涉及轮候查封及其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一、轮候查封概念 《 法定期限,效力已经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在本案中,另法院虽然先行对该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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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在执行过程中,曾于2011年4月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就涉案车辆的有关问题依法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 其曾明确表示:涉案车辆系被执行人以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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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人,才可以对抗法院的查封执行。(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的第三人占有使用房屋,虽然不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这种事实上的占有 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时,也是明确以“所必需”为必备条件;而反观第十七条对第三人所购房屋的条款,并没有规定以生活“所必需”为适用基础,这显然不是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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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才可以对抗法院的查封执行。 (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的第三人占有使用房屋,虽然不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这种事实上的占有 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时,也是明确以“所必需”为必备条件;而反观第十七条对第三人所购房屋的条款,并没有规定以生活“所必需”为适用基础,这显然不是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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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过户。因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故依照查封规定第二条的原则,可以查封。同时,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物权,仅有协议、支付价款 三人不能再提出异议。因为经审查,该债权是确定的。查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对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的时间限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等于抛开合同约定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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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已于2006年9月28日以170万元价格将上述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海投信用公司,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海投信用公司已支付120万元 原合同的权利。只有第三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不得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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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白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动产的物权是以登记为公示要件,本案诉争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当然归被执行人所有。法院依据白某某的申请对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买房协议,但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白某某,故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白某某的申请,将涉诉房屋作为生效判决的执行财产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故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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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只对他们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协议之外第三人的效力,涉案房产仍然为张某与谢某的共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查封。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院 物权进行管理。因此,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唯一属性就是公开对世性,与物权的变动并无必然联系。五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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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能取得物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院对机动车权属的识别 确定财产权属,是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前提。为提高执行的效率,快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高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法院依据占有可推定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登记是不动产、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法院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可推定登记名义人为所有人。这种识别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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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王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且已经 的规定来看,对于车辆等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虽仍以交付为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但同时又规定只有在登记的情形下才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笔者认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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