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同学关系,关系也十分要好。2008年7月,李某在电话中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用手机短信告知汇款帐户。次日,张某将5000元汇入该帐户,借款到期 收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具有易灭失、易修改、易编辑等特性,与证据三性相抵触,手机短信内容不应作为证据,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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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同学关系,关系也十分要好。2008年7月,李某在电话中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用手机短信告知汇款帐户。次日,张某将5000元汇入该帐户,借款到期 收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具有易灭失、易修改、易编辑等特性,与证据三性相抵触,手机短信内容不应作为证据,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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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某家,却被告知其早已出走。随后,他一直打农某某电话,农某某却一概不接,只发来几条手机短信,内容大致是让他安心,自己一定会还他那1.2万元和 ”相吻合,但是由于现行的手机号码并未实行实名制,黄某不能证明向其发短信的机主即是被告农某某,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被告农某某未到庭,也无法对该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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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王先生晚上却辗转反侧,夜不成寐。于是悄悄起身,拿起李某的手机,按照短信发出的号码,将电话打过去,接听的是一个带着睡意的男人声音。王先生据此认定妻子李某 。 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手机号码完全可能被人误发或恶作剧,仅凭几条情爱短信,并不能说明妻子红杏出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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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招募、培训“分析师”、“操盘手”、“代理商”、“业务员”等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网页等形式,对外宣传“公司业务”。“分析师”负责指导客户进行买卖活动, ,不少现货交易平台和旗下的会员单位,都将手续费低、无印花税等作为现货原油产品的主打卖点,但这些看起来有利于投资者的卖点,最终成了会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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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诊断一下,我就输入了股票代码,上面又显示要输入电话号码,诊股结果会通过手机短信发过来,我就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填了进去。过了一些天我已经渐渐遗忘 期权这一品种,都是他们打着策略金的幌子,欺骗我们买入个股期权,而自然人投资者是不能参与个股期权的,有些黑平台根本就没有与券商对接,只是造了一些虚假的交割单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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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获取,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分歧】就该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能否证明姚某有外遇,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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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相关的证据。上诉人的自认是银行系统短信提醒,而银行及控方举出的证据是信函、电话、上门催收,两者风马牛不相及又如何能够相互印证呢? (4)工商 有义务进行且证明其进行了至少两次的有效催收。本案催收通知未能有效送达的责任在银行,不能让无辜的持卡人为发卡银行的工作失误埋单。综上,上诉人的行为属善意透支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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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相关的证据。上诉人的“自认”是银行系统短信提醒,而银行及控方举出的“证据”是信函、电话、上门催收,两者风马牛不相及又如何能够相互印证呢? (4) 进行且证明其进行了至少两次的有效催收。本案催收通知未能有效送达的责任在银行,不能让无辜的持卡人为发卡银行的工作失误埋单。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属“善意透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276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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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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