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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查明,双方不持异议的事实为:被告于2006年9月5日经衡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在衡阳市珠晖区衡茶路3号地段兴建新民五金市场扩建工程。同年 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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