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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明文规定都是应当由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有收回的原因是因为房屋是个人建造,且是很重要的个人财产,没有理由强制剥夺。依北京市政府39号令规定,应该 世人皆知,怎么只有法院推说如何复杂,还有良心吗?这出卖方属于弱势群体,关乎生存问题在我们之间怎样体现?仅凭借买方户口性质,确定产权归属合法性有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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