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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都是应当由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有收回的原因是因为房屋是个人建造,且是很重要的个人财产,没有理由强制剥夺。依北京市政府39号令规定,应该自行拆除 还有良心吗?这出卖方属于弱势群体,关乎生存问题在我们之间怎样体现?仅凭借买方户口性质,确定产权归属合法性有多少?只是借口罢了,这就是法律的公正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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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请问这样拆迁上面的拆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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