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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00元,合计3000元,在车上给了被告。被告不满足,威逼原告写下47000元“精神损失费”的欠条。 被告采用胁迫手段从原告处获得3000元,使原告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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