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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周女士离婚; 二、婚生女由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小猛 审 判 员 王贤荣 人民陪审员 曹汉荣 二0一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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