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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灌阳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的逃跑行为,与起诉书、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认定的“暴动越狱”罪名不符,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 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刑法》第316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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