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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代码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一村经济社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而借款给被告公司。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属无效借款。被告公司应偿还本金及 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于1993年10月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开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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