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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10)甬东民初字第200号判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协议签订后必须进行公证过户,在未过户登记前,该赠予也未成立。 就是一个普通的外地人,她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11、柴房是我公公回宁波后购买的(原房主已死亡),不是爷爷一个人买的,买柴房的税款也是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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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于2019年6月5日在父母亲的的主持和娘舅的见证下,签订“分家财产协议”,约定东边两间房屋85平方米归哥哥所有,经协商同意哥哥将这两间房屋作价 村民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该协议没有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协议无效。而我则认为,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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