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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们现在都是居民,土地使用证人已经死亡,现在产权人有两个, 请问怎样才能把继承份额办理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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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前,房屋所有权人已将房屋转让、赠与他人,但未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如转让人与受让人、赠予人与受赠人无争议,经房产和国土部门确认 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我家私房搭建年代在80年代) 麻烦律师您,费心指点我下,怎样写民事诉状(我只会格式)。谢谢!因为当地律师不愿与政府为敌,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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