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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屋过户给王志国没有依据,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因王志国与王凤勤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之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上诉人王凤勤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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