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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有住房)现房屋产权人自愿将该房过户还给王志国,过户所需手续、证件和产生费用一半由王凤勤承担,另一半由王志国承担,过户手续必须在2007年8月 国名下。第三人王志国应将收取被告王凤勤购房款14000元予以返还。至于被告辩称本案五原告无主体资格及超过诉讼时效问题,除原告王新利声明放弃继承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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