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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今收到女儿王凤勤房产款14000元。当日,被告王凤勤与王志国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志国愿意将位于信阳市羊山街8号楼6-1-2房屋产权 受理费110元由被告王凤勤、王志国各承担55元。 王凤勤上诉称,1、该争议房产不能认定王志国、刘素梅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属铁路房改房,是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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