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娥、王超英、王凤英、王新民、王新利,原审第三人王志国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勤, 勤与五被上诉人均系王志国、刘素梅夫妻所生育子女。该争议房屋原系铁路职工住房,房改时王新利出资8941.20元并以王志国的名义购买该房(根据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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