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涿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秦永军,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大堡镇辛店村254号。委托 发生减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本院按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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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云峰 二00六年十二月 民事判决书 (2007)莲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徐云峰农户。 宽原来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依法解除,双方不存在承包关系,故不存在被告对原告侵权的问题;3.原告诉称的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承包期限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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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老大高道生、老三高道坤、老四高道富,诉老二高道增侵权非法占有土地四块共6.77亩,案件审理期,其中一块4亩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被 。4月12日批捕,检察机关。9月21日公布。人民法院11月12日做出了(2012)商梁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高道生有期徒刑三年。老大孤丁一人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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