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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大堡镇辛店村。原告秦永军与被告苏俊財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荐飞适用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173元,由被告负担102元。 审判员:张荐飞 2014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晶晶 民事起诉书;原告;秦英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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