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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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