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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发回味重案件 第一程序,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理由是1、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2、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重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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