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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种植户,住通山县大路乡宾兴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王凡,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新国,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 生产者,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葡萄损失的数额,应按双方约定的40%赔偿。因原告未对该约定行使撤销权。因原告购买的塑膜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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