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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责任方在于开发商,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保修5年。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相关约定,保修期内,维修期间房屋不满足居住条件的 维修。 因此,现在造成僵持,1楼漏水继续,物业不同意赔偿,问题迟迟不能解决。 请问专业人士我这样主张我的权益及向开发商索赔合理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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