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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新国,第三人淄博庄园塑料制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陈志远葡萄损失201600元,塑膜损失5000元。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及第 研究院“检验报告”原件1份,证明所购塑膜透光率不合格。 证据4、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于2008年3月12日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及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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