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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的债权的情形。有权采取这种通知方式 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并不享有该项权力。新会区人民法院认定所谓的“债权转让公告”合法有效,缺乏法律依据,并导致事实认定存在根本错误。 综上所述,作为转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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