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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的债权的情形。有权采取这种通知方式的,也仅限于国有 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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