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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之日止);二、第三人某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依现状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国营厂)退还位于某市某港区镇赤江村的广西国营厂 。 某陶瓷有限公司和银行某市分行海城支行不服提出异议。 2009年10月15日,某中级法院作出(2008)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某陶瓷有限公司和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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