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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产生“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中的受让人中新化学工业园公司,也不过是一家化工公司,而不会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它们二者根本没有资格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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