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当然,是否人为导致,我没有证据,只有通话录音,不知道是否能说明什么。就算无法证明监守自盗,能够全额赔偿我也可以接受。 假如排除掉故意导致包裹丢失这一项,那么邮件丢失,也是属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丢失。不可能凭空消失,货物丢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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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没有刷卡(那张信用卡也已经丢失了!),结果上几个月告我,建行行使什么权,从我工资卡扣除相应费用!由此造成我的个人信用不良!郁闷的是为什么建行不提前 他们银行告我查一个月的就需要60元还是多少钱来,这不是明显的不想让人查么?再就是为什么要把这种无过失“透支”也要划入不良记录,真的要一棍子打死么?!...
//www.110.com/ask/question-1296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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