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位保管),产权人为我,产权100%,房屋性质为私有(可我在产权中心办的房屋登记簿中房屋性质显示是房改房,取得方式为房改购房)。 现在我服务将近13 1992年有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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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某名下未过户。现B某要求A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A某不同意。B某后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认定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不与受理。现经多次调解,A某仍然不配合。现在该采取什么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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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办理木市 范围内房屋初始登记的法定职责,其委托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具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受理了第三人提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的大港区东环路1-1楼420房屋的初始登记。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承担(原告己预交木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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