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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和金明公司是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王宏村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宏村不是本案被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7元,保全费1200元,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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