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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变更为“甘肃博创智联科贸有限公司”,原告主体的事实。 证据2、2014年1月24日被告公司客户部出具的供货函一份,证明原告应被告的供货函 ;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2、3、4有异议,认为公章该公司原员工马尚荣私自加盖部门印章,能代表我们公司,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施工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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