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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施工,因太平堤村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李运岭提供的太平堤黄河施工合同证明工程当时转包给李海山、韦小良、李小长、周永俊四人,合同中 受让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太平堤村委支付债务,太平堤村委收受原审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后,至今未向李运岭履行债务,应视为李海山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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