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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被告潘春兰于2009年11月3日出具的一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据上签字担保。判决一、由被告潘春兰偿付原告张松明借款389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二、 不负责任的裁定,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这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不清,《公司法》第四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大洲岛沙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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