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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起诉吉林市昌邑区蔬菜公司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做出(2004)昌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我人民币66万余元。 ,剩余部分可以找院长缓缴,待执行案件结束回款后,再行支付。赵毅还要求我委托一名代理人(她的朋友叫贾辉),支付代理费4000元。我是正常办理执行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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