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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抽逃资金犯罪时已将其排除,但是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认可工商行政机关登记资料中股东的签名是其亲自所签。一审法院判决刘X、李XX承担赔偿责任 。 二审法院认为“因三被上诉人在设立公司时,用山东鑫旺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5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进行验资,并于当日取得工商登记,其中股东刘X出资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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