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五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五初字 按月息1%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元,法律文书速递费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请问下律师 我这钱现在还能要回来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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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欠条。被申请人编造、虚构事实,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以购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还有于长岭县法院和松原法院有直接责任。请求 和二审只是简单的从第一次庭审时说欠款作出判决,申请人闫景海不服长岭县法院和松原法院的判决。 一.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被申请人出示了本金为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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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上诉人李运岭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一直主管着这项工程的结算手续,至今还没有交接于他人,所以林书海出具的欠款材料是真实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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