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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原公司的律师函,上面有2件事情。 1.我是公司的财务主管,由于我的工作疏忽,在4月15日时开错了6张发票(在增值税发票上写错字),导致对方 没有遗失过公司的批文。 我离职时,公司有出离职证明,上面写着已交接完毕。 请问,根据以上的问题,公司以这个可以告我吗????? 我是否需要打电话和对方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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