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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1989]11号复函所说的那样,应当受理。最高院的复函内容是:由于新的行政法规取代旧的行政法规,旧法规未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 期限,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但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爷爷为之一惊,中院怎会如此不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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