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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也已经默认了此程序确定是不要带样品进行开标的,中标结果也是合法、有效的。 3、 从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复函里面很明显看出有关领导和监督 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并予公布,即便招标人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应认定招标项目合同已经成立。招标人必须接受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没有拒绝或改动的权力,故意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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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四川府发(2007)14号第11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建方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进行招标,发改委这种对资金来源完全 公开招投标,这明摆着把投标人骗进去三,他们这种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有效呢,这种情况到底已那种标准合理合法呢,我公司该采取那种方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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