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1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查看全部类别
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该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ZL200710018048.5“双轨四吊搬运机”发明专利权人。案件 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张常年负担 ...
//www.110.com/ask/question-2923122.html-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