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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仁强辩解称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实:1、其先后从覃玮玮手中拿走了114 000元现金是事实,但 和住址。聂伪造合同书就是要让覃玮玮相信有成立东莞贸易公司这件事,有了这份合同,覃玮玮才会相信聂,才会将钱入股进来,才会相信聂没有骗覃。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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