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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四人分别占25%新店同样,新店在2013年10月1日后未开起来,林某可按原价退回股份并且由庄某,张某,陈某收回。退股时间由林某自己定。 由于陈 给甲方,愿用工资赔偿甲方,其责任甲乙互不追究。 注:乙方弥补损失方可不追究;如乙方再次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一并追究。 甲方说的损失就是有客户要求退钱,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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